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二十九条有效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