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