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