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