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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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