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