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