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本条例所称高污染燃料分为三类: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