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