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