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