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制止。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