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向车辆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