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栏,积极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