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通航水域和港口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