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