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