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本市地方性法规与其后颁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