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