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起草部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