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