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主体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