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鞍山日报》刊登,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材料录入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