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