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未按时提交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