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