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必要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