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未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以及议案未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该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自动失效,规章其他规定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