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