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问题清单制度,实行动态调整,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办理。

涉及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纳入问题清单。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