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