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兰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能源、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兰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