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兰产业的宣传推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兰产业公益宣传,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