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宣传教育第四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控制室、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五)进行电气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