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考试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并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和协调所属行业媒体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等志愿服务。
其他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及相关培训工作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