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