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依法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和采煤沉陷区、淤地坝、坡耕地、小流域等综合治理,加强黄土高原塬面保护和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