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行省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