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补助。完善落实财税、金融、科技、产业等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标准融资增信机制。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