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地方标准与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