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