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编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