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标准项目未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由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终止项目。确有必要延期的,由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