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相关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应当予以批准并统一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