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宣传展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由征集部门适当奖补并颁发证书。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