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等,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