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县招乡用、乡招村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鼓励现有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推动实现乡村医生执业化。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