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等领域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师等人员,提供中药饮片以及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