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支持自然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