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