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穿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种植、挖坑取土,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六)盗窃、损坏、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