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